在处理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关键因素以便确立
离婚补偿
赔偿的衡量准则:
1、无过失方精神层面遭受的损害程度。
这里需要考虑受害
当事人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以及伤害程度。
鉴于损害后果包括生理及心理方面,如有需要,还可委托医学会出具相应的专业评估报告;
2、过错方在各具体情境下的越轨行径。
例如,
重婚与通奸两者之间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重婚的过错行为远比通奸严重,所带来的危害性也更高,属于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
相较之下,通奸行为则显得较为轻微;
3、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在此方面,婚外恋side一方及其针对第三方的行为是否严重地干扰了无过错方的日常生活,是衡量损失的一个重要维度;
4、其他相关的参考要素。
比如,双方的婚姻年限,
结婚时间的长短,婚后夫妻感情状况,以及无过错方对于家庭生活的投入力度等诸如此类的因素同样应该被纳入计算损失的考量范围之内。
至于何为离婚精神创伤补偿赔偿,这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总而言之,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的时候,司法机关常会关注并综合以上几点来决定离婚补偿赔偿的衡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