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院对为银行所作
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后,若未能成功吸引买家竞标,法院将启动第二轮拍卖流程;
倘若经过两次的拍卖活动仍未找到买主,则可采用
以物抵债的方式妥善处理
债务事宜。
2、当房地产作为抵押品向银行
申请贷款后,若
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银行有权要求法院通过公开拍卖该抵押房屋以便顺利实现债权。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在负责评估与执行拍卖行为时,也可能面临拍卖标的流拍现象的发生。《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
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