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权利。
(第一部分)法律时效方面。
当事人若认为特定的
行政行为侵害了其正当权益,有权在得知此特定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60天内提起
行政复议请求;
但若有任何法律规定的特殊申请期限超出60天的情况则应依照该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必要条件。
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的申请人必须是认为某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方;
同时,所涉及到的争议事项必须处于依法可行使行政复议请求的范畴之内;
此外,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接受申请。
当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请求之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那些不符合本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而对于那些符合本法律规定,但并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请求,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
审理过程。
(第一部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回复。
(第二部分)行政复议机构需要认真审阅与复议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部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
证据。
(第四部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知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复议活动。
(第五部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做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如果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短于60天,则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如遇情况复杂的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审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