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间且公司宣布解散并进行劳资关系
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试用期职员亦可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若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期尚未达到六个月,公司则需支付相当于半个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
补偿金;
反之,若其在公司服务的时间已超过六个月但未达一整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经济补偿;
而如果该职员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足六个月,公司亦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另外,公司应按照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为基础,对每位员工支付一定月份的薪水作为经济补偿。
若职员在公司供职年限达六个月以上但是不足一整年,公司须将其视为一整年来计算补偿额度;
若其供职时间不满六个月,则公司只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给员工即可。
同时,如员工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属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平均
工资的三倍,那么公司对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该员工月工资的三倍来计算,而且这种情况下,公司对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十二年。
在此款中所提及到的“月工资”,特指
劳动者在劳资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公司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选择解散,其中常见的包括:
1)
公司章程关于营期限的规定已经到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时间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营业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同样地,公司也可以内部规定某些特定原因的解散准则。
只要解散
期限届满或者特殊原因出现,公司就有权依法解散。
2)经过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的决议同意解散。
当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或股东之间产生分歧等问题时,公司的
股权持有者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提前解散公司。
3)由于组织合并或者业务拆分的需要而需要解散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