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犯罪中止,乃是指当
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
行为人主动放弃继续实施
犯罪或者自动且有效地避免了
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必须付诸实际的行动,以表明其放弃了正在进行的犯罪准备或者已开始实施的
犯罪活动,或者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成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具体而言:
第一,在常规场景中,倘若行为人自愿放弃正在筹划或者已经着手的犯罪计划,则被视为具备客观性的有效性。
第二,若犯罪行径已然完成而犯罪结果尚未来得及发生,在此类特殊情境下,行为人需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实际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方能体现出其行为的客观有效性。
因此,要想构成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期望的犯罪结果未曾发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形式的
危害后果。
如果行为人在追求预期犯罪结果的同时,导致了其他损害结果的出现,那么同样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并且应当依法予以
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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