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劳动合同届满之际起,若
劳动者身怀有孕,则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原合同延续至其休完长达一年之哺乳期为止。
在此之后,双方可共同商议决定是否再次
签订劳动合同。
反之,若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认定无需继续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时,那么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机构所累积的实际服务年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
经济补偿金。
此项
经济补偿将结合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便支付相应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给付劳动者。
如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而未达完整一年,即劳动者在职时间达到半年时,亦可视为一整年处理;
而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则需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