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连续
旷工达三日而被
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通常系依据雇主单位内部所订立的规章制度来执行
辞职手续。
在这方面,雇主单位若主张员工因连续旷工而导致
劳动合同的终结,则需承担举证的责任。
具体而言,雇主单位不仅需要证明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取得了法定的程序合法性,还应能够提交切实可靠的
证据,用以证明该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只要雇主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经由民主程序产生,其内容也遵循了法律及政策的相关规定,且已经明确公开告知了所有的
劳动者,那么这种规章制度便可视为合法有效的。
在充分履行上述程序之后,当出现连续旷工的情况时,雇主单位便具备法律授权将
当事人进行单方面解聘,同时亦无需承担任何可能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