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应
法规条例之规定,在
职务侵占罪一经
立案之后,若犯案人能够积极自我忏悔并自动归还所侵占之物品,或许可以获得司法机关酌情给予宽大处理甚至免于
刑事诉讼。
对于“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中的员工,倘若他们
滥用职权,擅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物据为私有,且数额达到了法定要求,则须承担五年以下
徒刑或
拘役;
而当其
违法所得达到巨额时,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判罪,同时可能需承担
没收财产的责罚。
专属于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之中
执行公务的职员与受这些单位指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协助工作的职员若有上述行为者,应以相应法律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与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定性
量刑。
至于
贪污罪的判定及
处罚方法,根据具体情况有如下几种:
首先,若贪污金额较大或者行为具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应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依法向
当事人收取
罚金;
其次,如果贪污金额非常庞大或者行为带有其他极度恶劣的情节,则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在作出
判刑同时,可能会处以罚金或者没收私人全部财产;
最后,如果贪污数额极为巨大或者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无疑将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在此基础之上也可能附加没收财产的处罚,而如果违法所得既巨大又特别严重,以致国家和广大民众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那么法官将毫不犹豫地判决
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并且必须处以没收全部财产的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若涉案人员曾经多次发生
贪污行为却始终未予妥善处置的,应当将历次的贪污金额之和作为最终的定罪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