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约的转让,即所谓之“转委托”,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完全具有可行性:
首先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或在紧急情形下为保障委托人权益而采取此举。
如此一来,中介人(受托人)即可将相关服务全权
委派他人执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指出,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履行其所受委托职责,除非得到委托人授权。
在获得委托人同意,或是在授权人予以追认的前提下进行转委托,委托人可直接向受托人指派
代理事宜,而此时受托人只需对第三方
代理人的选任及后续指示负责。
然而,倘若未经授权或未获追认,受托人应独自承担寻找替补代理人的全部损失;
但在紧急情况下,若受托人无法确保自己有足够时间完成任务,则唯独在为维护委托人权益的前提下才能采取“转委托”策略。《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