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场合下,
债务人或第三方可能有权利将以下财产进行
抵押处理:
(一)建筑物与其它伴生地面构建物;
(二)建设性用地
使用权益;
(三)海洋域使用权;
(四)生产过程中所应用到的设备、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
(五)正在施工建设中的各类结构,例如建筑物、船只、飞机等;
(六)多种不同类型的交通运输工具;
(七)在法律及行政
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予以抵押的各种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