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限制或禁止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正常探视,则需自该行动发生之日起三年之内向法庭提出
诉讼请求,并请求法庭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恢复合法的
探视权利。
2.请务必前往子女实际
监护人所在地区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
起诉状及相关
证据材料,以启动
诉讼程序。
起诉时应详细附上
起诉书和对方所制造的法律障碍或严厉阻止探视行为的证据资料。
3.当您成功通过
立案程序之后,按照法院所规定的期限,及时补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必备资料信息。
开庭日期临近之际,务须备妥文件资料,准时出席庭审现场,积极参与法庭质证环节以及整个开庭过程的辩论环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