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过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的
公正遗嘱具备极高的
合法性与可信度,除非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否则无法被视为
虚假或违规。
这主要源于公正遗嘱自身就发挥着验证
遗嘱合法性及真实性的关键作用,当其他类型的遗嘱产生争议时,则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公正遗嘱是对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以及
录音遗嘱的全面认可,在通常情况下,
口头遗嘱也可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
公证处验证该类遗嘱时,通常会要求公证员制作详细的笔录,并将其作为代书遗嘱予以记录。
三、在出现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时,具有更高权威性的公正遗嘱应优先决定其效力。
倘若同时存在日期不统一的多个遗嘱互相冲突,如若已设定了公正遗嘱,那么未经公正程序的其他遗嘱便不能修改已经生效的公正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