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土地补偿费之相关事项:
此补偿项目意在对
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该款项应全额归属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它应当归属于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的计费方式为根据土地每公顷的数量计算,而标准则为前三年内平均产量的6到10倍。
2、关于
安置补助费之相关事项:
安置补助费旨在保障那些拥有
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依然能够维持生活所需,因此,这笔补偿款应当归属于土地承包权人。
当涉及到被征收土地的
承包权人愿意接受集体组织所制定的统一安置方案之时,安置补助费将由集体组织负责欣慰失地农民的生活安排。
3、有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之相关事宜: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乃是对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进行补偿的手段。
由于土地承包权可以借此进行转让或转包,实际的青苗和附着物所有人和承包
土地经营权人可能并不相同。
根据所有
权法原则,青苗及附着物应当视为某种法定
财产权益,因此相应的补偿应当归属于依法所有者。
其中,青苗涵盖了如农作物、蔬菜、林木以及鱼苗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凭借在
土地征收时期的有效登记凭证领取补偿款项。
一般的情况下,我们以一季度的产值作为
赔偿标准。
4、关于
社保资金的相关事项:
自2006年4月10日起,凡征收农民土地,必须把对失地农民的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补赔范围之内。
若社保资金未能得到充分落实,则土地的征收申请不会予以批准;
另外,补偿标准绝不能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此,国务院已委托省级政府制定出具体的补赔标准和实施方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