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境外法院针对中国籍人士所作出的
离婚裁判,必须经过我国本土的司法机构对该境外判令予以核准确认后方能在我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应。
如果中国籍
当事人希望我国法院承认境外法院所作出的离婚判定,应当提交相关申请并接受人
民法院的审查。
若经严格审查发现,该境外法院的判定未触犯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造成我国国家、社会重大利益损害,则裁定赋予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反之,若该判定与上述规定相悖,我们将会依法裁定予以否决。
需要指出的是,此类裁决具有终局性且不可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