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
诉讼程序时,
当事人有义务向人
民法院缴纳相关的
诉讼费用。
这其中具体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1)
案件受理费;
(2)
申请费;
以及(3)作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或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过程中所产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
误工补贴等。
2、而在这些诉讼费用中,我们可以将其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三种类型:
(1)第
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
二审案件受理费;
以及(3)在再审案件中的案件受理费,并且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来交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