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自首这一情节,我们需要全面而深入地看待其动机、发生的时机、实施的方法以及所涉及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在这个过程中,还需尤其关注其是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
犯罪事实以及对所
犯罪行是否有深刻的懊悔之意。
根据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我们可以适当降低基线
刑罚的百分之四十乃至更多;
如果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将基线刑罚的百分比降至百分之四十以上甚至相应地给予免于
刑事处罚是适当的。
然而,如若有人出于恶意动机利用自首这么一个机会来逃避法律的惩处,那么这样的情形就不足以得到从宽处理的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