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可依据
仲裁裁决予以解除:
首先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全到期之前,如果
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地表达了其将不会履行主要
债务,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了这一意愿;
其次,如果当事人一方存在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
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导致合同所期望的目的无法实现;
再次,如果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合同所期望的目的无法实现;
最后,如果出现了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