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缔结“
阴阳合同”的行为,若其初衷在于偷
逃税费,则视为涉嫌
违法的
偷税漏税行径。
所谓“阴阳合同”,系指合同当事双方共同签署的两个涉及其交易标的同质而本质上内容存在差异的相关合同文件。
通常情况下,此种操作方式的根本动机在于试图以隐蔽手段达到非法目地。
在此特殊类型的合同中,表面上公开的那份阳合同并未明确体现出
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它是无效的;
反之,内藏的阴合同才真正反映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真实意志和权益诉求,因此它具备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