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在
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自愿把
房产转让给子女的
离异夫妇来说,尽管尚未完成
房产过户手续,但他们之间的约定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涉及到
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或者在
离婚协议达成过程中所作出的
财产分配协议,对于夫妻双方而言都具有非常明确和较强的法律约束力。
与单纯的财产赠送有所区别的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孤立存在且不受限制,而是与其所附带的多个其他内容相互关联,包括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其他财产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抚育等等。
这样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没有任何欺骗或者威胁情况下,夫妻两个人都不能单方面改变或是废除这个协议,除非得到对方的认可;
当其中一方不愿意配合进行
过户操作的时候,根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接受礼物的子女有权自己出面,以他们自己的名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双方如果都赞同将房产转交给子女的话,在离婚协议书中务必明确注明房产的具体信息,子女姓名及其有无能力接受赠与等相关事宜。
确定了这些细节之后,应当实时关注并且督促实施房地
产权属变动登记手续的办理事宜。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
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
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