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事故罪的基本定义乃在法国
刑法典之中有所体现,即医生与病人之间涉及严重不负责任以及过失行为的案件。
具体而言,该罪行针对的是医务工作者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所导致的病
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情况。
2.医疗事故罪具有独特的
犯罪性质特点,包括(1)根据
法规得以确认;
(2)包含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两方面的因素;
(3)集各种表明社会危害性的关键元素于一体。
3.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
刑事责任。
例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若违反相关条例,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者对
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导致严重后果者,将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医务人员的
处罚,刑法第335条明确指出,如果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严
重伤害其身体健康,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
同时,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如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一方
当事人的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出具
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也将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以医疗事故为借口,
寻衅滋事、抢夺
病历资料,扰乱
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行为,将依照刑法关于
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