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
债务人失踪且持续时间不足两年,此种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延长
诉讼时效的方式来保护
债权人权益。
值得强调的是,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首先,债务人一方
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
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动提出请求;
最后,当事人双方自愿放弃自身权益并承诺履行义务。
2、当债务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时,其
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向上诉法院
递交申请,要求宣告该自然人成为失踪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债务人所背负的税款、
债务以及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问题,则应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逐一进行支付处理。《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四)与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