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标准:
双目视力丧失或者仅存最微弱的感光能力,无法进行精确的光定位;
二级
伤残标准:
单眼存在视力障碍,或者双眼视力未达0.02且视野覆盖范围低于等于8%;
三级伤残标准:
唯一视力正常眼睛的矫正视力低于0.05,视野覆盖范围低于等于16%;
四级伤残标准: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05,且视野覆盖范围低于等于16%;
五级伤残标准:
其中一只眼球离体或眼球容器中内容物清除干净后,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达到0.1,而其视野覆盖范围低于等于24%。《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