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担保合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若担保方存在过错,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定
民事责任。
当主合同有效性得到确认、而第三者提供之
担保合同则无效时,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明确
担保人员需承担的补偿责任:
即(1)若
债权人和担保人都负有过错,那么担保人应当承担之
赔偿责任不得超出
债务人为清偿能力所无法负担部分的总和的二分之一;
(2)如果担保方存在过错而债权方毫无过失,那么担保人员应对债务人为清偿能力所无法负担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若是债权方有过错而担保方并无过失,那么担保人员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若主
合同无效导致了第三者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员并未有过失行为的话,则他/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若出现担保员存在过失之状况,则其应当承担之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为清偿能力所无法负担部分的总和的三分之一。《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