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
刑事拘留审查期限这一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安机构对已
被拘留者决定予以
逮捕时,应在
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审查并批准;
若遇特殊情况,则可将此时间顺延一天至四天不等。
针对存在流窜实施
犯罪行为,或者是多次犯案,亦或是构成团伙作案等重大疑犯情况,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相应地延长至三十日。
按照同属该法典的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构应对被拘留之人,在拘留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
如在审讯过程中发现不应该继续拘留
当事人的情形,便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发放
释放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