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歹徒尚处在行窃过程中,为防止其
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可以行使
正当防卫的权利以阻止。
2、然而,正当防卫存在一定的限度条件限制。
鉴于
偷窃并不属于严重
威胁人身安全的
暴力罪行,仅可进行普通的正当防卫,且必须
保证防卫力度仅限于足以阻止其行窃的程度之内。
此外,应确保在贼人行窃行为尚未完全结束之前采取适当行动。
若贼人已成功
窃取财物并逃离现场,那么即使后来再次遭遇此人,也不得进行打击,因为此时贼人的
盗窃行为已视为既成事实。
在此种情况下,若再度出手袭击贼人,将被判定为防卫不适时,丧失正当防卫权,转变为法律上的违法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公民为了维护国家、公众利益、本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
但需注意,此处所述的“重大损害”,特指因防卫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出现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而言之,在面对非法侵害之际,如能用较为温和的方式制止侵害,则不宜采用过于激烈的防卫手段;
当侵害行为已得到有效制止后,便不应再对侵害者进行进一步的伤害。
否则,有可能超越正当防卫的合理界限,演变成
防卫过当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