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妊娠期间并不绝对必须采取
取保候审这一行为方式。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指侦查、
公诉与裁判机构在进行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那些已被
刑事追诉但却未能遭受刑事
逮捕的人士,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公诉以及裁判等程序,通过命令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
保证书,以确保随时奉召参审的一项
刑事强制措施。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就可以向公安机关
递交申请书请求取保候审:
(1)若所
犯罪行有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或者若所犯罪行将有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过大风险的;
(3)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正常生活,或者正处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取保候审之后不能对社会产生过重风险的;
(4)在
羁押期已满,然而案情尚未终结之时,必须提前实施取保候审。
因此,妇女在怀孕期间,仅在取保候审能够避免对社会产生过大风险的情况下,才会被适用这一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