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
探视权与
抚养费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当离婚成为现实之后,夫妻双方会按照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各自取得对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和探视权。
若在离婚后,存在一方因各种原因而无法行使探视权的情况,此时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受到权益损害的一方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然而,若父母在行使
探望权时,其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该方的探望权;
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其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