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在具体情况下,倘若存在实施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同时需支付数额自二万元起至二十万元止的
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直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再加上五万元起至五十万元止的罚金。
而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惩罚,同时也需要承担数额自五万元起至五十万元止的罚金或
没收财产的责任。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
(2)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5)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因此,如您的
信用卡欠款逾期时间过长,银行已经数次催缴而未能得到妥善处理,那么银行将有权对您
提起民事诉讼。
若
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甚至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