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
犯罪分子如果能够严格遵循监狱内部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改造和教育,确实存在改过自新的诚意和行为,或者达到
立功的标准,是有机会被依法
减刑的。
但是,在实践中,通过减刑使其实际服刑的期限必须不少于原判期的二分之一才能得以实现。
对于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最多仅能调整为一年零六个月。《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