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约情况下,
被害人可以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当一方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
人格权造成严重损害,导致精神上受到深度伤害时,即使被害人选择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也不妨碍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具体而言,自然人的下列各项人格权益如若遭到非法侵犯,他们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是生命权、
健康权和
身体权;
其次是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及荣誉权;
最后是人格尊严权以及
人身自由权。
同时,如果有任何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行径对他人的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构成侵害,致使受害者以此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也应该得到法定的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