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此郑重指出,夫妇在
离婚过程中产生的共同负债责任需由双方共同承担,而一方所欠的
个人债务则由其本人负责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
夫妻离婚之际,涉及到的
共同债务必须由两人合力来偿还。
然而,如果两人的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款,或者是财产被分配给各人所有,他们应通过彼此之间的协商来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
如果协商无果的话,就应该交由法庭做出公正的最终裁决,依法作出判断。
同时,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在已经
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后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形成的负债,以及此时期内夫妻一方用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
债务,均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反之,如若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这并不属于
夫妻债务的范畴;
不过,倘若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这种债务之目的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公共生产经营,或者说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达的,那么这些债务就应当被视作为共同债务加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