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职性质的劳动仲裁判定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作为非全职员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约签署具有灵活性特质,既可以与多名
劳动者分别缔结各自相关的
合同协议,亦可以采用
口头协议的形式达成共识;
其次,法律明文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可设定期间性的
试用期约束;
最后,当需要停止使用非全日制员工之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通过即时通知对方的方式来进行解约处理,而且在终止用工环节上,用人单位无需向该名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