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被判定为
贷款诈骗罪,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该罪行所触及到的客体具有双重性质,既侵害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合法所有权,同时也触碰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底线。
其次,就其行为特征来看,其主要展现在运用虚伪的陈述、掩盖事实真相等手段来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且
涉案金额须达到了
刑法规定的标准。
再者,从实施
犯罪的主体角度来看,此种罪行的为害主体是普遍的自然人,任何年满法定成年年龄、具备相应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均有可能成为
犯罪嫌疑人,而单位则无法成为此类罪行的实施主体。
然而,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的罪犯相互勾结,并为他们提供协助和支持,那么他们将被视为贷款诈骗罪的
共犯,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
从犯罪心理的角度来看,贷款诈骗罪的形成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犯罪者的目的必须是
非法占有贷款。
无论犯罪者是出于挥霍享乐的目的,还是为了转移资产、隐藏财产,这都不会改变贷款诈骗罪的本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