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
合同关系中,任何一方如若不能按照预定以及双方拟定好的协议条款履行其应尽的
合同义务,或者在履约过程中无法达到事先商定的标准要求,都应当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负有直接且必要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受损方进行修复、弥补其所受影响的损害直至经济
赔偿等。
因此,在
债务借款合同的拟订和签署环节,双方须就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处理标准和程序进行充分磋商和确定,这其中包含了对于损失的赔偿或替代措施、违约
赔偿金以及
逾期利息的设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