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于
房屋抵押的
担保事宜,贵司可选择寻求
担保公司的专业协助。
当个体或企业向银行
申请贷款时,考虑银行的风控需求及降低风险考量,通常银行不会直接向申请人发
放贷款,而倾向于引导
借款人寻找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历可靠的个人)作为其贷款的
担保人。
担保公司将会依据银行的具体要求,敦促借款人提交各项必要的资质证书供其审核,待其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查完毕的资料提交至银行复核后,银行方可予以放贷,而在此过程中,担保公司则会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
因此,贵司完全有理由基于上述情况,选择通过担保公司来办理房屋
抵押担保业务。《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
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将于12月31号失效)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