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在
拆迁中的补偿标准定立,主要涉及到对被拆除的房屋及建筑物进行合理补偿,及其实际经营过程中因拆迁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的
赔偿,以及因迁徙设备所引发的生产暂停及员工
裁员等方面的损害所进行的补偿,此外还可能包含拆迁方给予企业的奖励性支出。
就房屋及建筑物的补偿部分而言,其
补偿金额通常会依据相关
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基准。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导致无法开具
房产证或
土地证的情况下,可采取实地测量的方式来获取准确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及建筑物的价值往往需由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要按照相关的评估技术准则予以确认。
在此基础上,由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拆迁者提供的典型补偿方案有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首先,被
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
其次,由于被征收的房屋所导致的搬迁工作以及临时安置的成本;
最后,鉴于征收行为给被
拆迁人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政府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有义务制定具体的补助政策和奖励机制,以协助受影响的居民获得更多的支持。《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