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政府因
征收拆迁房屋,需与被征收主体签订补偿协议并存在
逾期后仍
拖欠补偿款不予支付的情况时,作为被征收主体,您有权向当地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政府依约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
即使您与政府已经正式签署了补偿协议,也可在补偿款项尚未实际到达您账户的情况下,合理地拒绝搬迁出所持有的房屋。
2.一旦补偿协议经
当事人双方订立并生效以后,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提出
起诉。《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