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采取
离婚行动时,首先需要考量的是具体的事实情况。
当婚后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考虑先寻求相关机构的调解服务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会优先安排调解环节以期协商解决问题。
经过努力,若发现感情已经无法挽回,违反调解规定,法院有权依法宣布允许离婚。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均可能导致这种情况发生:
1.有
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长期稳定地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
2.对配偶实施了
家庭暴力或者存在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3.长期沉迷于赌博活动或者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且屡次戒除无果;
4.由于感情不合,分开居住超过二年以上;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事实情况。
当一方
当事人被宣判为失踪人口之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则应当按照法律程序予以批准离婚。
此外,若经人民法院判定不予批准离婚后,双方又持续
分居一年,在此种情况下,如其中任何一方再次向法院提出分手申请的,法院亦应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