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单
质押业务过程中,须向所涉存单所属银行进行必要的备案登记。
以下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分析:
1.存单自身存在缺陷且银行未能妥善履行登记止付手续或进行核实性
抵押。
由于存单作为特殊资产凭证,其兑现方式和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与普通票据及其他权利凭证有所区别,因此,存单质押业务的潜在风险主要体现在存单自身存在缺陷或者虽然存单真实合法,但因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止付手续或核实性抵押,导致质押行为无效。
2.存单质押合同中缺乏关于
逾期处理条款的明确约定。
尽管质权人已实际控制
质押物,却无法直接对第三
债务方行使质权,必须先向出质人提出权利主张,协商以质押物折价抵偿,若协商无果,则需通过
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质权的实现问题。
3.涉及洗钱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存款所引发的风险。
若质押的存款涉及洗钱等犯罪活动,将会面临被依法没收的命运,从而给贷款银行带来严重
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
汇票、
本票、
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