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夫妻共有的财产时,必须获得双方的明确同意。
若双方中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置该财产,例如通过
赠予的方式赠送给第三人,这种行为实际上可能损害了配偶另一方所享有的财产利益。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向他人转让或赠与夫妻共有的财产,都可能会被视为对夫妻另一方权利的侵害,因此,这样的赠予行为有可能失效。
如果在赠予之后,受赠者并没有得到另一方的追认,那么这种未经批准的赠予行为就可能被宣布为无效,从而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
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