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结束与员工之间的
雇佣关系,即所谓“辞退”,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而采取不同的
处理方式:
第一,若属于非
过失性辞退,则用人单位应按照该员工在其单位内工作的年限,以每年为单位进行计算,给予该员工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第二,若属于过失性辞退,且该员工并无明显过失行为,那么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作出任何补偿。
然而,如果经过调查确认并非员工的过失导致解聘,而是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那么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该员工提供经济
赔偿,具体金额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
至于第三种情况,即
违法辞退,用人单位的行为则将被视为
非法行为,不仅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更需按双倍的标准支付
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