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
医疗纠纷时,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投诉处理:
首先,向院方
医保部门或上级领导反映个人诉求及所面临的困境,与之展开理性、积极的沟通与协调,从而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亦可向本地市级或区级的卫生监管部门拨打相关投诉电话,或者直接拨打国内统一的卫生服务热线12320寻求帮助和支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发生
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申请卫生
行政部门处理的,由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