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体
拆迁户所面临的具体现状与相关的拆迁
法规政策的把握至关重要。
依据现行法律条款,关于
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支付、
产权交换以及混合型的现金加产权的补偿方案等三种方式。
若拆迁政策明确表示被拆迁者享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那么此时各位被拆迁者便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
例如,如果自己原本所居住的房屋价值较高,而在拆迁后仅获得一至两套住房的价值显然无法满足需求,在此情况下,拆迁方通常会提供额外的现金补偿以弥补不足。
反之,若拆迁政策规定只能采用产权交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则可能不会再给予现金补偿,或者仅提供现金补偿而无房屋分配的可能性。
无论如何,
拆迁赔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发现拆迁方存在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
一般而言,拆迁过程中都会涉及到
安置房的分配和一
定金额的现金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