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不动产所有权制度中,房屋的所有权通常以办理
不动产权证的方式得到确认。
然而,
土地所有权的确立则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加强对
物权的保护力度。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的生活支柱,一旦土地所有权得到确立,农民便成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所有者,这将有助于法律层面上保障他们的
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土地所有权的确立有助于强化
承包农户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从而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经过土地所有权的确立和颁发证书后,土地将不仅仅是一种资源,更是一项宝贵的资产,农民可以通过持有自己的
土地使用权,有效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农村的承包地。
当农民需要外出工作时,他们还可以依法将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机构进行经营,以此获得实物或者租金收益。
如此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会显著提高。
此外,农民还可以用自己的
所有权证书作为
抵押品向银行
申请贷款。
目前,由于部分农民无法提供
担保或者
抵押物不足,贷款困难问题较为严重。
然而,随着土地所有权的确立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完成,以及相关政策的逐步出台,农民将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所有权证书作为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
最后,土地所有权的确立还有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为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
证据。
如果耕地面积的四至界限不清晰、面积大小不明确,那么承包地的流转就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这将导致无论是农户还是土地规模经营主体都无法安心经营,进而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仅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在建造住宅时,应遵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地使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涉及占用农用地,则须按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若农村村民出售、租赁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