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中的
鉴定费用通常由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先行支付,待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依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决定最终的承担者。
在行政诉讼这个领域中,
举证责任是指特定
当事人对于特定事项承担起提供
证据以证实其
诉讼主张合理性的法定责任。
如果受负有举证责任的方无法充分证实其诉讼主张的合理性,那么他将会面对
败诉或者情感上的损失,这也是基于法律制度而拟定的。《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