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律法相关条款,当涉及到向可提供具备法定效力
身份证明的配偶转让
股权时,我们可以确认相应的
股权转让收入显然不足以作为注册缴税的基础。
此种情况可被视为具备充分
合法性的情形。
对于那些提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低于应有水平并声称有充分正当理由支持的申请者,以及毫不犹豫地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这一情况的企业,完全不需要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也不用履行其他相关的注册缴税手续。《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
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
抚养或者
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
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
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