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
行为人在明明知道他人可能正在利用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之际,仍然为其实施
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等支持,那么即可被判定犯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对于情节较为恶劣的案件,法院将面临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需同时或者单独缴纳
罚金的
处罚。
具体来说,若是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便可认为情节已经相当严重:
(1)为三个及以上的
犯罪对象提供了帮组;
(2)支付结算支付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的资金超过5万元人民币;
(4)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购买、出售、租赁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达到5张(个)以上;
(8)购买、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达到20张以上;
(9)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