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性:
首先是秘密性,这意味着它并未为广大公众所知晓;
其次,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因为其对权利人可以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利益;
再者,商业秘密也表现出实用性,这主要体现在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这类商业资讯可以在实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得到充分运用;
最后,权利人需要对其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这些秘密不会被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
盗窃、贿赂、
欺诈、
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
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