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实习生的权益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部分商业保险的思路进行解决。
当学校为主体的时候,他们应当在实习前为学生配置相应的
意外伤害保险,以此来
保证实习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身心伤害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同样,作为实习过程中提供服务的另一方——实习单位,其也有义务为接受实习教育的学子们投保人身
意外伤害险,从而利用商业保险以转嫁可能存在的
侵权赔偿风险。
相对而言,实习生名义上虽未与实习单位建立正式的
雇佣关系,也无法在工作期间被视为
工伤,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实习生已经和实习单位构筑起某种形式的雇佣关联。
倘若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不慎受到伤害,他/她完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通过进一步的
司法程序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并要求实习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履行雇主的
赔偿责任。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
纠纷并不构成典型的
劳动争议,而是应按照一般的人身
损害赔偿案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