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个
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达到三次或以上,且每一次的持续时间均超过四小时,或在总计的时间里累积满了十二小时以上时,便应以涉嫌犯下非法拘禁罪而被定罪并接受相应惩罚。
这一罪行明确地归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范畴之中。
所谓非法拘禁罪,乃是指个人采取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的手段如
拘押、监禁以及其他强制性的方式来侵犯他人身体自主权的
违法犯罪行为。
而此等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就是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
对于涉及非法拘禁罪的案件,我们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适当的
刑事裁量区间中确立
起刑点。
首先,如果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将刑期的起点设定为一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
其次,如果导致了一人的严
重伤害,则可以考虑在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量刑起点;
再者,如果造成了一人的逝世情况,那么刑期则可以定位在十年至十三年之间。
当行为人存在多人次或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时,应当将非法拘禁的人数视作增加
刑罚量的实际情况,而把非法拘禁的次数作为调整
基准刑的量刑因素。
当行为人构成本罪时,倘若存在下列严重情节其中任何一项,均应依情形导致幅度内的量刑起点提高10%-20%:
(1)施予殴打或
侮辱他人的举动;
(2)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使过程中非法扣押或拘禁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